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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常德市X区钟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开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某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月8日经登记结婚。2000年2月20日,生一子,取名李某。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随被告李某生活,原告付某需于领取本院调解书时先给付某养费8000元,于2012年7月1日再给付某养费2000元,以后每年1月15日(农历)给付某养费4000元至婚生子李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新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开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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