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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1年10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从西平县老王坡农场管理局职工杜某平处以7000元价格购买杜某平承包种植的杨树155棵,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西平县X乡X路淤泥河桥东河南岸的杨树155棵采伐,经西平县林业局勘查鉴定: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2.085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周某X、刘某、杜某、吕某X的证言,西平县林业局勘验鉴定记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林木采伐经营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宗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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