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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X组与肖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仁县X组。

负责人李某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仁县X组与被告肖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肖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仁县X组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X组撤回诉被告肖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仁县X组负担。

审判员唐芳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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