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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XX与被告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XX县X组。

委托代理人谭武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XX(又名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住XX县X村XX号。

原告谭XX与被告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震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们陪审员龙月宝、李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XX诉称,2011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在XX镇X村农田低改工程处拖运砂砾石,并约定对原告除包吃、住外,另按70元/天的标准计算报酬。同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拖运砂砾石下坡过程中,被突然侧翻的斗车压伤左脚。次日,原告被送往XX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外踝骨折,医嘱建议全休两个月。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告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从而不得不选择保守治疗。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XX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713.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XX口头辩称:原告在拖运砂砾石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其目前的伤害,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答辩人愿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X雇佣原告谭XX为其所承建的工程拖运砂砾石。2011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拖运砂砾石下坡过程中,被侧翻的斗车压伤左脚。次日,原告被送往茶陵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外踝骨折,医生建议其全休两个月。2011年6月17日,原告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XX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713.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XX在被告陈XX承包的XXXX村农田低改工程处拖运砂砾石受伤后,所发生的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陈XX在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谭XX赔偿21000元。赔偿后,原告谭XX不再向被告陈XX追究赔偿责任;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原告谭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震龙

人民陪审员龙月宝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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