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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X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贵港市X区人,无业,住贵港市X区X路X号院X幢X单元X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于同年1月18日被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伍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伍X接到苏某的购毒电话后,在贵港市X区江北大道“巨星”商贸城三才通信营业厅内,以人民币45元的价钱出售净重0.09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苏某,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检查,从苏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从被告人伍X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45元。公安人员还从贵港市X区江北大道“巨星”商贸城X幢X号房内,搜出被告人伍X藏匿于该房内的未出售的净重0.65克的毒品海洛因12小包。

另查明,2008年12月5日,被告人伍X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伍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同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被强制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黄某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过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被告人伍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X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X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伍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X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伍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六十五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升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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