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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路X号。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王某有探望权;

三、由被告王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罗某小孩罗某抚养费三万二千元整(当庭给付);

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五、其它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阎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舒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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