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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诉周某某、财保常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勇,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常宁公司”)。负责人曾涛。

委托代理人滕南松,常宁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某某为与被告周某某、财保常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3日、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勇、被告周某某、财保常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南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2009年10月12日10时许,原告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常宁市X镇往蓬塘乡方向行驶,行至盐湖镇X组路段(与320线交叉路口)时遇被告周某某驾驶一辆无牌货车由荫田镇往宜阳镇方向行驶,因双方均违章行驶而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常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万余元。其伤势属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周某某的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保常宁公司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现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的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2381元、残疾赔偿金x.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司法鉴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40元,并由被告财保常宁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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