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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7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高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诉称,张某与于某1992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不和。婚后几年于某都做些什么张某一无所知,孩子出生后张某与于某的矛盾更加突出,于某不让张某沾孩子的边,嫌张某脏,夜里张某想给孩子盖被子于某也不准许,张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连最基本的权力都被剥夺了,于某看见张某就像见到瘟疫一样。由于某人感情不和,于某总是三更半夜不回家,有时甚至一夜不回,张某夜里给于某打电话,于某电话总是关机。张某通过四封揭发信和一封恐吓信及匿名电话得知于某在一美容美发店干活,且在外有相好的。恐吓信已危及到张某的生命,现要求与于某离婚。

于某辩称,于某与张某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当年举行了结婚典礼,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二人共同经营着一个理发店,日子不是很富裕,但是很温馨。孩子的出生给张某与于某带来喜悦的同时也带来了张某与于某之间的矛盾,张某从事理发工作,身上经常有碎头发,于某为了避免孩子被碎头发扎伤便不让张某与孩子睡在一起,张某为此经常提意见。张某收到的匿名信与恐吓信内容纯属胡某八道。张某与于某已结婚二十年,期间双方虽有矛盾,但多是因为孩子引起的,二人之间并无根本矛盾。如双方多加沟通,二人完全可以和好如初。张某与于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于某于1992经人介绍相识,于某年11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均系再婚。长子张某斌X年X月X日出生,孩子出生后张某与于某在照顾孩子的方式上发生了冲突产生了矛盾,夫妻之间因互相猜疑导致了夫妻感情的恶化。

以上事实有张某提交的结婚证两份、匿名信四封、恐吓信一封及张某与于某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相互信任,张某与于某婚后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然发生一些争执也在所难免,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应用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不应以离婚的方式处理。在照顾孩子方面如双方多加沟通,相互理解,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双方多加沟通,不被流言蜚语所迷惑,双方互敬互谅,互相信任,为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多做努力,张某与于某和好是有可能的。张某请求与于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张某与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某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健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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