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米庆方、人民陪审员李伟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文乐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

审判员米庆方

人民陪审员李伟洲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唐文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