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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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4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社:

隆回县X镇太正山水电站、阳征亿(义)、欧某:

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隆回县X镇太正山水电站、阳征亿(义)、欧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07)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1年12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隆回县X镇太正山水电站、阳征亿(义)、欧某已于2011年12月21日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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