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社:
隆回县X镇太正山水电站、阳征亿(义)、欧某:
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隆回县X镇太正山水电站、阳征亿(义)、欧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07)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1年12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隆回县X镇太正山水电站、阳征亿(义)、欧某已于2011年12月21日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