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魏某:
阳某申请执行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14日将本院作出的(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