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越高,汤阴县特困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2003年被告在自己的责任田中开办煤球厂,因其厂地不够用,让我租给其0.3亩责任田作厂地使用。双方言明为租赁关系,每年租金1500元。一年后我向被告追要租金,被告以办厂资金紧张为由,推说有钱后即一次性给付租金。此后每年我追要租金,被告都以此为理由。2008年我再次追要租金,被告却说我在田间所栽树木影响了他的田地产量,不想给付租金。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占用我的0.3亩责任田,并判令被告给付我该土地的6年租金共计9000元。
本院认为,因被告王某乙之父王某志是争议土地的承租人,故被告王某乙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勇
审判员马全国
人民陪审员张海荣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