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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秀庭村委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嘉禾县X镇X村X组。

被告嘉禾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秀庭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周xx诉被告秀庭村委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秀庭村委会承认下欠原告周xx承包双塘窝水库清污扩容工程款拾柒万贰仟壹佰元(¥172100元)。

二、秀庭村委会自愿于2012年元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周xx上述工程款。

三、本案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1871元,由秀庭村委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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