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第三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7月份,原告委托被告易某以原告的名义参加竟买湘乡市粮食局棋梓粮站八亩田分站的房地产产权。原告承担了全部的成交价款、佣金及产权过户的契税,但被告易某在竟买成功后,未经本人同意,将湘乡市粮食局棋梓粮站八亩田分站的房地产权证办到了被告杨某某名下。被告杨某某以上述八亩田分站的产权在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望春门信用社办理了抵押贷款。请求判令两被告将湘乡市棋梓粮站八亩田分站的房地产权在解除抵押后变更办理至原告名下。
被告易某辩称:原告所述是实,没有异议。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是实,该笔抵押贷款被告已偿还完毕,同意过户到原告名下。
第三人贺某某诉称:原、被告争议的湘乡市棋梓粮站八亩田分站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请求参与诉讼。
经查明:2009年7月12日,原告李某某欲竞买湘乡市粮食局所属的棋梓粮站八亩田分站的房地产产权,便委托被告易某以原告的名义参加竞买并由原告承担全部的成交价款、佣金以及产权过户的契税。原告将前述费用共计200万元全部付给了被告易某,被告易某于2009年7月23日以138万元成功竞买到湘乡市棋梓粮站八亩田分站的房地产产权(建筑面积x,土地面积约x)。被告易某、杨某某和第三人贺某某提出与原告李某某合伙经营湘乡市棋梓粮站八亩田分站,四人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了一份关于“原湘乡市粮食局所属的棋梓粮站八亩田分站”房、地产权的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该协议已经作废。2009年9月10日被告易某未经原告李某某同意将八亩田分站的房地产权全部登记到了被告杨某某名下。2009年12月9日被告杨某某以八亩田分站的房地产向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望春门信用社抵押贷款200万元。2010年5月13日,被告杨某某偿还了该笔贷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易某、杨某某和第三人贺某某同意将湘乡市粮食局所属的棋梓粮站八亩田分站的房地产产权(建筑面积x,土地面积约x)由杨某某名下变更登记到原告李某某名下。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强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