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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小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某武陟县。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某江、代理检察员宋冬、被告人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2日晚,杨XX(已判处刑罚)与被害人辛XX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武陟县X镇小徐岗转盘处斗殴了结此事。杨某纠集李XX、李XX、付XX、李XX(四人均已判处刑罚)、被告人宋XX等人携带洋镐把和刀具等凶器窜至龙源镇小徐岗转盘处等候辛楠楠。杨XX对人员进行了分工,让李XX、付XX、被告人宋XX在小徐岗转盘处东等候,杨XX和李XX、李XX等人在小徐岗转盘处西等候辛XX。辛XX持刀下出租车后,李XX迎上,双方互相殴打。辛XX见对方人多,沿着小徐岗转盘逃跑,被在小徐岗转盘东等候的李XX、付XX、宋XX等人持洋镐把、刀追打,后辛XX被杨XX开车撞倒,杨XX持砍刀朝辛XX身上猛砍数刀,致辛XX右手功能大部分丧失,失血性休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辛XX损伤程度为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宋XX、李XX、杨某、李XX、李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辛XX的陈述、证人周某乙、赵某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宋XX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7年5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同年6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唤未到案,于2009年8月13日被网上追逃,于2011年1月5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参与斗殴,斗殴中,他人致辛XX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XX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XX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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