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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某宗、崔某、刮丽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1)常执字第X号

常德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崔某宗、崔某、刮丽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了(2010)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生效后,你公司于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崔某宗、崔某、刮丽红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三被执行人认为本裁决书内容有不予执行情形,于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立案审查后,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了(2011)常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常德仲裁委员会(2010)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据此,依照该执行裁定书内容,本院通知你公司:常德仲裁委员会(2010)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1)常执字第X号

崔某宗、崔某、刮丽红:

你们与常德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了(2010)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生效后,裕鑫公司于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分别向你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你们认为本裁决书内容有不予执行情形,于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立案审查后,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了(2011)常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常德仲裁委员会(2010)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据此,依照该执行裁定书内容,本院通知你们:常德仲裁委员会(2010)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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