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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范某某、耿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何某某与范某某、耿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2009)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某某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范某某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虚假,范某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实际借款人是耿某某的弟弟,已死亡,何某某与耿某某在范某某起诉前已经离婚,故该借款不能作为何某某与耿某某的共同债务。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范某某辩称,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借款证据充分,合法有效,何某某提供的证据内容虚假。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耿某某辩称,实际借款人确系耿某某的弟弟,已死亡。该借款耿某某并未使用,范某某原审提供的证言证据系伪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耿某某向范某某借款x元,事实清楚,耿某某借款不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虽然双方在借款到期后未达成新的书面还款协议,但众多的证人证言都能证明范某某一直在追要此款,应当认为范某某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耿某某与何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某应与耿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何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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