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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007案件
时间:2007-11-08  当事人: 摘某   法官:司徒民正法官、賴健雄法官   文号:562/2007

摘某: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的規定,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如被判刑者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且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須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

二、嫌犯在緩刑期間再次故意犯罪並因而被判刑,這事實足以顯示法院當初判其緩刑以利其以負責任的方式於社會重新生活的目的,根本未能透過緩刑而達到,故法院得依法廢止其緩刑。

案件編號:562/2007合議庭裁判書日期:2007年11月8日

主題:

緩刑的廢止

《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

裁判書摘某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的規定,在暫緩執

行徒刑期間,如被判刑者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且顯示作為暫緩執行

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須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

二、嫌犯在緩刑期間再次故意犯罪並因而被判刑,這事實足以顯

示法院當初判其緩刑以利其以負責任的方式於社會重新生活的目的,

根本未能透過緩刑而達到,故法院得依法廢止其緩刑。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上訴案第562/2007號第1頁/共5頁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562/2007號

上訴人(原審嫌犯):甲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簡易刑事案第CRX-X-X-PSM號

一、案情敘述

在澳門檢察院建議下,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法官於2007年

7月30日,決定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的規定,廢

止第CRX-X-X-PSM號簡易刑事案嫌犯甲的緩刑。(詳見載於卷宗

第46頁的批示內容)。

嫌犯不服,現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院

不應廢止其緩刑,故聲請廢止該批示,另亦提出免付訴訟費用的請求。

(詳見卷宗第69至72頁的上訴狀內容)。

就嫌犯的上訴,駐原審法院的助理檢察長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

典》第403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了答覆,認為上訴的理由並不成立。

(見卷宗第74頁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上訴案第562/2007號第2頁/共5頁

案件卷宗上呈後,駐本院的尊敬的助理檢察長遵照《刑事訴訟法

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了檢閱,並於卷宗第90頁內發表意見

書,亦認為上訴的理由不成立。

隨後,本上訴案的裁判書製作人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

第3款的規定,對卷宗作出了初步審查。而本合議庭的其餘兩名助審

法官亦相繼依照同一法典第408條第1款的規定,對本案卷宗作出了

檢閱。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本上訴裁判書的判決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本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總結部份所具體

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

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已載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

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

月3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

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經分析上訴狀的內容後,本院可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實質歸納為

原審法官是否真的不應廢止緩刑這問題。

然而,在處理這上訴之前,本合議庭須先處理尊敬的第一助審法

官在對卷宗作出檢閱時所提出的上訴逾期問題,因為這問題的成立與

否,會直接影響對嫌犯上訴的審理。

上訴案第562/2007號第3頁/共5頁

在分析本案具體情況後,本合議庭認為嫌犯的上訴並無逾期的問

題(詳見本院已於第208/2007號刑事上訴案2007年6月7日合議庭裁

判書、第363/2007號刑事上訴案2007年7月12日合議庭裁判書,和

其後的第408/2007號刑事上訴案2007年10月18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所已發表的司法見解)。

這樣,本合議庭得審理上訴的實體問題。

根據《刑法典》第54條第1款b項的規定,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

如被判刑者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且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

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須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

在本案中,嫌犯因故意犯下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3款

所規定懲處的使用或占有偽造文件罪,而於2006年4月10日被判八

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詳見卷宗第22至24頁的原判決書內容)。

但在緩刑期間,再於本澳故意使用假證,因而於另一個刑事案(即第

CRX-X-X-PSM號簡易刑事案)中被判同一種罪名成立,須即時入獄

十個月(詳見卷宗第36至39頁的判決書內容)。

嫌犯在緩刑期間再次故意犯罪並因而被判刑,這足以顯示,原審

法院當初判其緩刑以利其以負責任的方式於社會重新生活的目的,根

本未能透過緩刑而達到,因此原審法官今次有關廢止嫌犯的緩刑的決

定,實屬完全合法,嫌犯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最後,由於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根據細則規範司法援助事宜的

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的規定,是不得獲批免付訴

訟費用的。

上訴案第562/2007號第4頁/共5頁

三、判決

基於上述的依據,本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因而維持

原審法官於2007年7月30日對其作出的廢止緩刑的批示,另亦決定

不批准其有關免付訴訟費用的法援要求。

上訴人須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

的司法費,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捌佰元的服務費,而辯護人的服

務費現先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支。

澳門,2007年11月8日。

裁判書製作法官

陳廣勝

第二助審法官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JoséMariaDiasAzedo(司徒民正)

(Vencido,poisque,comoconsigneiemsededevisto,consideroo

presenterecursoextemporaneo,dandoaquicomoreproduzidoo

quefizconstarnadeclara..odevotoqueanexeiaoAc.deste

T.S.I.de07.06.2007,Proc.208/2007)

上訴案第562/2007號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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