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申某、郑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不服河南某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X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为安阳市X区,本案属于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系因建筑合同分包协议所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分包协议的履行地在殷都区X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王荣拴

审判员李洪训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帅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