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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孟某与被申诉人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孟某与被申诉人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3月1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内黄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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