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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与被告郑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锦,湖南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郑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王洪斌

人民陪审员陈勇

人民陪审员左有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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