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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县X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周某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下达了(2012)江永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完毕(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乙洛

审判员莫海华

代理审判员黄谦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龙小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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