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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卢某。

被告李某。

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卢A,双方从2010年1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卢A由原告卢某抚养成年,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支付,至小孩成年时止);

三、其它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阳云

审判员侯卫文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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