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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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范某:

湖南某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申请执行与范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7日将本院作出的(2009)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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