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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陆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侯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司法局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乙,又名段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丙,又名段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又名侯X,男。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温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某丁,主任。

上诉人陆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侯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2011)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1)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范炳鑫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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