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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温县教育局与被上诉人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原某)温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郭某,男。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某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巍,河南某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温县教育局与被上诉人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温县教育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陆永鹏、刘某乙,被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赞全、任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某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代理审判员王长坡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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