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原某)温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郭某,男。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某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巍,河南某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温县教育局与被上诉人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温县教育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陆永鹏、刘某乙,被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赞全、任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某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代理审判员王长坡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