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何志生
人民陪审员徐永强
人民陪审员陈晖
二Ο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