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
负责人:唐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的(2011)五执字第X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柳某所有的挂户于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x大型货车和皖x挂,现因被执行人柳某、刘某乙与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达成了协议,双方同意将车辆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柳某所有的挂户于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停放于五河县X镇X路X号五河县安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院内的皖x大型货车和皖x挂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殷灿文
审判员朱秀军
审判员陈义早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