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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鲁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申请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吕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鲁某某所驾驶的蒙x号货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鲁某某所驾驶的蒙x号小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袁国华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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