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某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略),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巴城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某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5日13时55分左右,被告人程某驾驶豫x号农用运输车装载11.14吨重的杨树原木自北向南某驶至汝州市X区路口时,车辆冲进道路南某沟内,致车辆乘坐人魏X当场死亡,蔡XX经抢救无效死亡,樊某、高XX、姚X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魏X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蔡XX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创伤性休克,高XX的损伤程某属七级伤残,樊某的损伤程某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外逃。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程某驾驶车辆违反装载规定,严重超载,且在载货汽车车厢上载人,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魏X、蔡XX、樊某、高XX家属各分得出售木材款1125元,高XX获得汝州市人民法院拍卖x号车款34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被害人樊某、高XX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