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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别名欧X桑,女,1978年12月15日出某。

辩护人符某某,河南某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迎宾出某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称给被害人王XX介绍一名叫“高峰”的男朋友,并给王XX留了“高峰”的电话号码,后陈某以“高峰”的身份通过手机给王XX发短信谈恋爱,骗取王XX的信任,而后陈某以“高峰”在广州被抓需要“活动”为由,陆续骗取王XX的钱财,至案发之日共骗取王XX现金266090元,2011年12月14日王XX发觉上当后在陈某住处找到陈某,陈某在罪行败露后退还王XX现金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被害人90100元,该笔款应当从犯罪数额中减除;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家庭生活困难,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称给被害人王XX介绍一名叫“高峰”的男朋友,并给王XX留了“高峰”的电话号码,后陈某以“高峰”的身份通过手机给王XX发短信谈恋爱,骗取王XX的信任,而后陈某以“高峰”在广州被抓需要“活动”为由,陆续骗取王XX的钱财,至案发之日共骗取王XX现金266090元,2011年12月14日王XX发觉上当后在陈某住处找到陈某,陈某在罪行败露后退还王XX现金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报案材料及陈某,证人袁某证言,公安机关出某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建行洛阳分行业务查询明细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欠条,王XX记账清单,陈某以“高峰”名义给被害人发短信内容的截图,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某、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作案工具HTC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略))、动感地带移动卡一张(卡编号为(略)),予以没收。

审判长范映晖

人民陪审员胡某红

人民陪审员刘某群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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