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至今,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本市X村南某X号开诊所非法行医,分别于2011年3月15日和10月10日二次被洛阳市X区卫生局监督中心行政处罚,2011年10月17日陈某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卫生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河南某罚没收入统一收据,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