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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

被告袁某甲,男.

被告袁某乙,男。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尹堂舟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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