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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乙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某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涟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某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

湖南某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某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某丁、刘某光(均已判刑)及刘某丙、刘某元(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X镇麻溪洞附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并在赌场中放高利货,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乙负责维持秩序。同年11月19日,本市X村民刘某升在赌场参赌时,由刘某丁担保在“庆满样”、刘某丙等人处借128000元的高利货输掉后,刘某升无力还债服农药自杀。

2005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某光、刘某利、刘某贺(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X村山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该赌场共分三股,被告人刘某乙和刘某光等人为浆江股,刘某利和刘某利(另案处理)为安平田心股,刘某贺等人为新化晏家股。被告人刘某乙负责维持秩序。至同年4月14日止,赌场每天聚赌徒20人至30余人参与赌博,每日输赢4万至5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共抽头渔利22万余元,除维持赌场开支外,其余非法赢利三股平分,被告人刘某乙分得红利1万元。

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乙到湖南某涟源市公安局巡警大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如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光、刘某丁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乙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乙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乙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修正案(六)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员谢良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某

书记员喻文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某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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