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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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王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曾用名冉X),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景某某,河南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X),女,出生于(略)。

法定监护人王某甲亮,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人之父。

指定辩护人秦毫,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景某某、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秦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1、2010年十月份,被告人冉某、王某甲事先预谋后,由冉某冒充其伯父,将王某甲介绍给南某市X村的史松永,以“订婚”、“送好”、“结婚礼金”为名,向史XX家索要现金共计31800元。

2、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冉某伙同黄XX(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由冉某冒充黄XX父亲,由翟XX等人做媒,将其介绍给宛城区X村杜庄的许XX,以“订婚”、“送好”、“结婚礼金”为名,向许XX家索要现金共计57800元。案发后,黄XX退还被害人35000元。

3、2011年2月份,被告人冉某、王某甲经事先预谋后,由冉某、翟XX等人做媒,将王某甲介绍给宛城区X村丁庄唐XX,双方见面后因男方未看中王某甲,冉某又将黄XX介绍给唐XX,骗取唐XX家“见面礼”200元。

4、2011年2月份,冉某伙同王某甲事先预谋后,由冉某、翟XX等人做媒,将王某甲介绍给南某市X村的李X,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冉某以订婚“见面礼”、“订婚钱”“媒人红包”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7600元。案发后,冉某、王某甲等人退还被害人5100元。

2011年5月31日,经南某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甲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起诉认为,被告人冉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指控的涉案金额及中间介绍人不对,被告人只介绍女方的身世,其他不管。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王某甲还有其他犯罪事实。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的第一、二起骗婚行为,因王某甲已于史XX举办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共同生活;黄XX也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打工,故不宜认定为犯罪。指控的数额应扣减置办嫁妆支出费用和退还的款项。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只拿了20000元,其他不知。

监护人辩称,被告人有病,不属诈骗。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的第一起骗婚行为,因王某甲已于史XX举办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故不宜认定为犯罪。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教唆从事的犯罪,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且部分退赃,数额未到巨大,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指控的数额应扣减置办嫁妆支出费用和退还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十月份,被告人冉某、王某甲事先预谋后,由冉某冒充其伯父,将王某甲介绍给南某市X村的史XX,以“订婚”、“送好”、“结婚礼金”为名,向史XX家索要现金共计3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冉某的供述

去年农历10月份,我某黄台岗史庄为王某甲说过家,是王X、徐XX介绍的,男的叫史XX,双方见面时,是王某甲提出给媒人钱的事,男方给了王X、徐XX每人1000元,没给我,结婚前我某去过男方家,王X提出让男方出6000元买嫁妆,这6000元给了我,过定时那家给了3600元钱,这钱我某了王某乙妈,还有就是结婚时,男方来接亲给20000元,这钱被王某甲花了,这些钱都是王某甲提出让男方出的。王某甲结婚后,我某把她介绍给李X,这也是王某甲让我某绍的,她说她回娘家,男方不去接她,让我某给她找一家,我某王某甲介绍对象是想积福行善。

证明:自己给王某甲介绍结婚的事实。

(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

我某去年9月份认识冉某,当时我某北京刚回来,没有事干,在金地利宾馆找活干,正好冉某在那开个理发店,我某在他店里打工,店里还有他干闺女小玉,冉某一共给我某绍有六、七个对象,开始介绍的两个见一下面就完了,后来介绍了史XX后就结了婚,结婚后冉某对我某,让我某史XX家过着,他再领我某慢慢找家,后来他又领着我某了四家,冉某是想让我某他一起以说媒为由骗人家的封子。

把我某绍给史XX的是冉某、徐XX、王X,再见面的时候冉某提出让男方给每个媒人1000元,给我某2600元,这些钱都给了,说是十月初二送好,初六结婚,说送好时再拿6000元买嫁妆,后来送好那天,我某史XX去照婚纱照,去之前,冉某、王X、徐XX也到了史XX家,冉某说送好的6000元交给他,史XX家也不用再跑了,给钱时王某甲让冉某打个条,后来没有打,冉某说再让史XX家送好时再拿20000元,这6000元我某冉某要他不给,说到时还得找“八轿客”送我,要用这钱。结婚那天,冉某安排我某南某金城宾馆出嫁,王某甲把钱给了冉某,冉某给了姓韩的女的,后来这20000元被我某银行了。2600元我某己花了。

停了一段时间冉某又给我某绍了李X,我某去和李X订婚的路上,冉某对我某“你在史庄过,以后以史庄为中心,我某领着你给你介绍家”。

冉某给我某绍对象是为了图钱,他对我某过:“乡里人好提,以后你跟着我某相亲,人家给你钱你就要,不成咱们再找别人。”我某得跟着走可以有吃有喝也能得个见面钱,就跟着去了。

证明:冉某安排自己相亲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史XX的证言。

2010年农历9月份,王X和徐XX对我某母说南某有个头要介绍给我,2010年农历9月23日,王X、徐XX带着我某南某市X路仲景某桥旁和另一个媒人冉某和王某甲见面,见了后双方都同意。农历9月26日,冉某、王某甲和小玉(黄XX)到我某“过定”,给王某甲2600元礼钱,给3个媒人每人1000元,还给小玉封了个红包,我某小玉、王某甲、三个媒人一起还去过王某甲家,本来要把2600元定钱给王某乙父母,但他们坚决不要,明确表示不管王某乙事,就把这钱给了王某甲。

老某说和王某乙父母关系很好,可以替王某甲做主,结婚前本来说去王某甲家“送好”,但冉某说王某乙意思是在南某办,不要去王某甲家了,就把送好的事改在冉某家,送好那天,通过王X、徐XX给了冉某6000元彩礼钱,后来王某甲说这钱老某没给她。

农历十月初六我某结婚,我某南某金桥宾馆接王某甲,王某甲非要20000元钱,不给她不来,我某通过媒人给了王某甲20000元。我某办了结婚仪式,后来还去办了结婚证,给王某乙20000元,不知道她咋处理的,开始她说给她妈了,后来她又说花完了。

结婚那天王某甲娘家没来人,来的是小玉和一个姓韩(韩振云)的女的,另外还有三四个男的是老某的朋友,小玉和王某甲是朋友关系,都在金玉理发店干活,结婚时陪嫁的都是一些旧东西,一台破电脑、两个枕头、两个单子、一床太空棉。结婚后她经常外出,夜不归家,有时一出去就是好几天,不知道干啥去了。

证明:自己被骗婚的事实。

(2)被害人王XX的证言,所讲内容与史XX叙述的基本一致,王XX还证实:冉某说这个妮儿在南某跟着他打工,父母管不住她,婚事由他做主。冉某还提出来让我某拿6000元钱,说是用来让王某甲买东西,王X事先说过订婚时得给每个媒人1000元封子,农历9月26订婚当天,我某就给了三个媒人每人1000元,并给王某甲拿了2600元,说是10月初二送好,初六结婚,到10月初二,冉某和王X、徐XX一块到我某,冉某说:“你们也别去了,把六千块钱给我某行了。”我某就给了他6000元钱,他收下后又说接亲时再拿20000元,后来去接亲时,王X拿着钱去的,回来后,王X说冉某非要那两万元,说没有那两万元王某甲不依,就给他们了,结婚时女方只来了两个女的,一个说是王某乙姨,一个说是王某乙同事,结婚后王某甲就成天往外跑。

王某甲是有父母的、而且智商低,老某非要当人家婚姻的家,他接二连三的向俺们要钱,所以我某都觉得老某和王某甲是骗我某的,在春节前我某就想报警,但史XX不想让王某甲坐牢,就没有报警。

证明:自己儿子被骗婚的事实。

3、证人证言

⑴证人王某乙证言。

证实与徐XX、冉某将王某甲介绍给史XX的经过,与史XX、王XX所讲内容基本一致,王X还证明:双方见面时,我某冉某和王某甲是什么关系,冉某说王某甲是他的干闺女,认给他了,能当女方的家,2010年农历9月26订婚的时候,男方说给女方拿2000元,冉某不同意说要2600元,男方也答应了,冉某还说媒人1000元,少一分都不行,后来男方给了我、徐XX、冉某每人1000元,当天冉某女儿小玉也去了,也给了200元,订婚的那天下午,我、王某甲、冉某、徐XX、史XX一起去了新野县王某乙家见了她父母,她父母说不管这个事,那2600元王某乙妈也不要,王某甲拿走了。本来说好十月初二送好,当天冉某、徐XX和我某起去了史XX家,冉某说送好的6000元直接给我某,省得你们再跑一趟,男方就把钱给他了,我某得不妥,让冉某写个收据,冉某不写,后来接亲是在金城宾馆,又给了女方20000元,男方一共出了31800元,这些钱全部是冉某提出要的。

证明:自己帮冉某干闺女介绍相亲时,冉某索要钱的事实。

⑵证人于XX的证言

去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甲和三、四个人突然坐着一辆面包车到我某,说和一块来的那个娃订婚了,另外三个男的是媒人,我某王某乙事我某管不了。

于XX辩认出照片上的男子(冉某照片)是当天来的媒人之一,并说以前从来没说过把王某甲托付给他,让他招呼王某乙婚事,在他到我某之前从没见过他,我某认识他。

证明:自己没有让冉某招呼王某甲婚事的事实。

⑶证人韩XX的证言。

冉某说小胖妮儿(王某甲)是以前跟他打工的,第一次给小胖妮儿说对象是2010年秋天,冉某让我某送亲,我某我某去,看她那样去了丢人,后来小胖妮儿也找我某,我某去了,出嫁是在长江路的金城宾馆,当时小胖妮儿说有什么钱怕不给,后来有个媒人把钱给了小胖妮儿,当天去送亲的有我、冉某、小玉和两个男的,没有小胖妮儿家里人,男方一个嫂子还问我某是什么关系,我某没啥关系,只是在一起认识。

证明:送亲时没有王某甲家里人的事实。

4、于XX辩认出照片上的男子(冉某照片)的辨认笔录

二、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冉某伙同黄XX(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由冉某冒充黄XX父亲,由翟XX等人做媒,将其介绍给宛城区X村杜庄的许XX,以“订婚”、“送好”、“结婚礼金”为名,向许XX家索要现金共计57800元。案发后,黄XX退还被害人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冉某的供述

黄XX是我某女,我1999年收留她,2008年,为了给黄XX办身份证,我某俩商量着办了结婚证,把黄XX的户口和我某到一块,2010年春,我某办了离婚手续,我某来没和黄XX发生过性关系,2010年3月,在赵营买了房子,和韩XX、黄XX在一块住。

2010年农历腊月,翟XX、老某做媒把黄XX介绍给瓦店镇杜庄的许XX,见面后都同意了,就定下五天后订婚,订婚时我、我某弟媳妇李XX,韩XX、黄XX一起去的,男方直接给了黄x元钱,给我、李XX、韩XX每人500元红包,给媒人多少我某知道,定下腊月二十结婚,提前三天送好,当时我某出送好时送去55000元钱,两个媒人私下对我某带上封子差不多了,要五万元差不多了,后来就说的五万元,结婚前三天上午,老某、翟XX、许XX的叔一起到我某营家里送了五万元,当时许XX的叔把钱放在我某前,我某几个人把钱数了数,然后黄XX将钱存到银行里。腊月二十就结婚了,许XX问黄XX要钱买空调、冰箱,黄XX气的慌,后来许XX又把买空调、冰箱的钱给了我某。

黄XX和许XX结婚后不能过日子,是因为许XX及其家里人办事不行,是黄XX自己不回去,不是我某让,许XX家给的钱开始用我某名字在银行存着,折子、银行卡在黄XX手里,密码她掌握,后来折子坏了取不出来钱,黄XX把钱转到她的户上了,黄XX结婚后我某她登征婚广告,是因为她脸上有伤,让她和那些人聊天,慢慢心情好了,病也就好了。

证明:自己给黄XX介绍结婚,后又给其登征婚广告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许XX的陈述。

2010年腊月农历初三,翟XX和王XX给我某媒,当天中午我某父亲、两个媒人、我某某等人在瓦店信用社门口和冉XX、冉某见面,他们说家是金华乡X村的,是父女俩,见面后定下腊月初六订婚,订婚前,翟XX和王XX到我某说这个妮儿还有个名叫黄XX,是办商品粮户口时顶了别人的名,真名就是冉XX,我某就相信了。我某双方和媒人在一起商定,当天先给女方3000元,腊月十六“送好”时再给50000元。当天我某还按约定给了每个媒人500元红包,等结了婚后还要再给500元,订婚那天女方走时我某又给了300元,定下农历二十结婚。腊月十六那天,我某许金武和两个媒人到白河镇X村女方的家里给他们送去了50000现金。

结婚那天,女方陪嫁一辆电动车、一套沙发、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和一些小东西,二十三“回门”我某又给了女方1000元,但他们请客时找来的都不像是亲戚,像是找来的朋友,我某黄XX闲谈时我某以后有钱了买个空调、冰箱,黄XX说她有钱,农历二十九,我某俩去南某,黄XX取了6000交给我,说她在南某有事让我某家买空调、冰箱,年三十下午,我某南某把黄XX接回家,年初二时,我某准备走亲戚,她又说回家有事,就又回南某了,一直到正月初十我某接她,她还不回,正月十一我某堂弟又去接她,告诉她我某妹明天结婚,她还不回,把帖子撕了扔在我某上,后来我某堂弟回家时,黄XX也跟着一起坐车,说要去新野,等我某堂弟到家一会,黄XX也回来了,要我某结婚时的录像带,她拿着录像带要走,后来我某居家的婶劝着没有让她走,正月二十四,黄XX说给我6000元钱的事她爹知道了,不依,我某还给她6000元,正月二十九我某黄XX一起去南某打工,去了一段时间后黄XX说她不习惯打工,我某把她送了回来,2011年3月19日,我某里打电话对我某黄XX又被翟XX、王XX等人介绍到逵营丁庄了,让我某紧回来,我某赶回来了。

我某家一共花了81700元,其中定亲、彩礼53000元,买空调、冰箱6000元,媒人红包3500元,和请客、照婚纱照等其他费用,黄XX实得我某现金有60000元。

证明:自己被骗婚的事实。

(2)被害人许XX的陈述

叙述了冉某、翟XX、王XX将黄XX介绍给许XX的经过,所讲内容与许XX叙述的基本一致,许XX还证实:2011年3月X号左右,我某人们说丁庄有一家在正月二十一见面,说女方像是我某儿媳,后来我某拿着那个妮儿的照片去了丁庄问那家,丁庄那家一看就是我某媳,我某知道被骗了。

证明:翟XX、王XX告诉自己女方要6万元,他们搞到53000元,送好当天出钱5800元。

3、证人证言

⑴证人王XX的证言。

翟XX让我某冉某的女儿黄XX介绍对象,冉某说黄XX是他捡的女儿,为了办商品粮户口,上了别人的姓,2010年腊月初三,我某翟XX把黄XX介绍给许XX,双方见面后都很满意,许XX家就想把事定下来,我某翟XX找冉某谈,冉某刚开始要60000元,后来经过协商把定钱、彩礼钱说到53000元,初六过定,我、翟XX、冉某、冉某的媳妇、黄XX都到杜庄许XX家,许家当场给黄x元订婚钱,给我某翟XX每人500元的红包,给冉某和他媳妇也每人一个红包,不知道是多少钱。腊月十六“送好”,我、翟XX、和许XX家人在冉某家给了他50000元,腊月二十,双方结婚。

在结婚前,我某许XX的家人曾找过冉某说办结婚证的事,冉某说年底了,派出所的微机封网了,不给开手续办不成,后来就没办,等结婚后过了年,我某又去找冉某说结婚证的事,冉某说手续已经开出来了,但现在许XX和黄XX正在闹矛盾,先不去办证了,这次说媒,男方给了我1000元,冉某就结婚那天给了我某翟XX每人二十元接亲钱。

2011年2月上旬,我某翟XX一起去南某找冉某,冉某在口袋里拿出两张照片,上边是个女的,一张眼睛红着,另一张面部肿的很大,冉某说眼红那张是许XX在广州打黄XX了,脸肿的那张是黄XX回南某后看被许XX打伤的眼吃药、再加上怀了孕流产了,吃药过敏,现在脸肿这都是许XX造成的,说要是告到公安局,经鉴定构成轻伤得抓许XX,但是又怕告了要不来医药费,看当时的情况,冉某是不打算让黄XX和许XX过了。

证明:自己帮冉某干闺女介绍相亲时,冉某索要钱的事实。冉某是不打算让黄XX和许XX过了的事实。

⑵证人徐XX的证言。

黄XX是我某女,冉某和黄XX是夫妻关系,我某夫劝过黄XX说冉某岁数太大了,他们不合适,黄XX说冉某对她好,她愿意和他一起过。

证明:黄XX和冉某是夫妻关系的事实。

⑶证人韩XX的证言。

冉某说小玉(黄XX)是她父母报养的,跟他一个同事是邻居,他去邻居家经常看见她养父母打小玉,看着可怜的很,后来他就把小玉领回来了,认了干闺女,说有十来年了。

2010年年底快过春节的一天,冉某给我某电话说第二天去给小玉订婚让我某去,我某时不想去,因为我某冉某和小玉的关系有些看法,我某觉小玉一个大闺女跟着冉某,后来想赶紧出嫁了这事也就过去了,后来我某去了,男方家在黄台岗南某,冉某介绍说我某小玉的婶,当天在男方家吃饭,给了我某个红包,忘记多少钱了后来隔了几天,男方来送好我某和他们一块吃了顿饭。

证明:自己和冉某是给黄XX送婚的事实。

⑷证人黄XX的证言。

我17岁离家出走到南某遇到了冉某,我某就开始同居,是夫妻关系,但对外说我某他私生女,我某识王某甲(王某甲)有4年左右,跟着冉某认识的,2010年下半年,冉某和王某甲因为介绍对象被公安局抓过,具体情况我某知道。

许XX是冉某和老某、老某给我某绍的,我某始嫌许XX个子低,冉某说这家可以多要彩礼,低于50000不行,许XX家里也愿意出钱,就成了,见面时已给了3000元,一共给了53000元,结婚时我某陪嫁了一万多元的东西,后来许XX嫌陪的少,我某彩礼钱里拿了6000元给许XX,可是冉某听说后不依,不让我某许XX家,许家没有办法就把6000元拿了出来,后来为这事许XX打我,我某回到冉某处,这次冉某不让我某去,说不让我某许XX过了,并说彩礼钱也不退了,彩礼钱用冉某的身份证存的,后来取钱卡出了问题才转存到我某户上。但是银行卡和我某份证都是冉某保管。

我某许XX的事还没有完,冉某没给我某量就给我某了征婚广告,他是想依此骗吃骗喝,他给我某了个新手机号码,说让我某这个卡,说有征婚的会和我某系,我某许XX结婚后,冉某不让我某他办结婚证,把我某户口本、身份证都藏起来了,我某去打工,他给我某个身份证复印件,我某许XX结婚后,是冉某不让我某许XX家的。

我某部受伤的照片是冉某用我某手机拍的,那些伤是我某美容店里祛雀斑,做了以后脸上肿疼,我某几天一直在输水,冉某说不跟许XX过了,彩礼钱也不退给他们,他们要打官司就说是你怀孕了吃药流产过敏了,以此问他们要损失,实际上我某孕也是冉某让我某产的,并且是他去买的药。

我某许XX结婚后不回他们家是冉某不让我某的,许XX家人去接我,给我某电话时我某会说在医院、一会说在我某家,都是冉某事先教我某的,我某许XX结婚后,冉某开始说为我某结婚广告我某同意,可他还是去登了,登完后他对我某反正你和许XX没办结婚证,咱该找家还找家。

我某许XX结婚前,冉某就对我某让我某许XX结婚目的是让许XX家拿些钱,她好去交些养老某险。后来我某许XX出去打工怀孕了,冉某让我某来给我某了药物把胎儿打掉,并交代说送亲的有谁,就说是姑、舅家老某,其实我某不认识都是冉某找的。

冉某多次劝我,说这家人还不错,他还说就算以后过不成,你和许XX结婚就算是坐坐彩车,感受感受,还能为他挣点养老某,通过接触,我某现许XX为人还不错,我某决定同许XX结婚生活。

许XX家给的五万元彩礼钱,开始是冉某存在他工商银行的存折里,冉某说给我某嫁妆取走1万元,我某3200元买了电脑,许XX说陪嫁没有空调、冰箱,我某取了6000元买空调、冰箱,后来,冉某说他折子消磁了,就把折子里三万多元存到我某工商银行的账号里,因为我某6000元买空调、冰箱的事,气坏了冉某,他把我某在家里,不让回许XX家,后来许XX家又拿来6000元,他拿走200元,让我某5800元存到我某子里。后来我某了35000元退给许XX家了。

证明:冉某和黄XX骗钱的事实。

⑸证人翟XX的证言。

冉某说让我某他闺女介绍个头,我某过王XX介绍给了杜庄的许XX,见面后双方都满意,定到腊月二十结婚,腊月十六我某王XX跟男方家人到冉某家送好,一开始冉某说要56000元彩礼,我某最后商量,冉某说看你们个面子,少一万元,一次性付清。钱就在许XX二叔身上装着,在屋内就把四万六千块(改动为56000元,无指印)钱给冉某,他和女儿点数后把钱收下,56000元钱给了冉某,后来结婚时男方给了我某王XX每人1000元。

在黄XX和许XX共同生活期间,我某冉某和王XX又将黄XX介绍给瓦店镇丁庄的唐玉如家,后因唐家发觉黄XX和许XX结婚,所以没有介绍成。我某他们介绍给唐家想弄点媒人费。

证明:冉某、黄XX问对方要了53000元的事实。

⑹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证明:冉某找自己冒充家属参加婚礼的事实。

三、2011年2月份,被告人冉某、王某甲经事先预谋后,由冉某、翟XX等人做媒,将王某甲介绍给宛城区X村丁庄唐XX,双方见面后因男方未看中王某甲,冉某又将黄XX介绍给唐XX,骗取唐XX家“见面礼”200元。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冉某的供述

黄XX结婚后,是翟XX和王XX瞒着我某黄XX设了个套,又把黄XX介绍给丁庄唐家,我某道后马上反对。当时是把王某甲介绍给唐家,结果唐家没有相中,后来王XX、翟XX就对我某量把黄XX喊来,是我某黄XX喊来的,后来翟XX和王XX非要喊着我某黄XX去唐家,当时我某黄XX死活不去,可是他们俩非让我某去,后来就去了,去了后人家给了200元见面礼,这个钱后来翟XX找我某让退了,我某我某见钱,让见到小玉再说。

证明:自己将介绍给王某甲他人结婚后,仍将王某甲介绍给他人结婚的事实。

②被告人王某乙供述

我某婚后,冉某还在瓦店给我某了一家,吃饭时冉某让小玉也去了,我某那个娃没成。

证明:冉某安排自己相亲问他人要钱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唐XX的证言。

证明:自己被骗婚的事实。

(2)被害人唐XX的证言。

大约是阳历3月份,王XX说给我某介绍个对象,约好去南某见面,当天上午,我某翟XX、王XX、唐XX、唐XX母亲一起到南某,在赵营村瓦房庄见面,当时是冉某领了个胖妮儿,我某子和冉某一说是一个村的,都姓冉,唐XX和那个胖妮儿去一边拍话,我某老某怎么认识这个妮儿的,他说这个妮儿是别人拾的妮儿,家里对她不好,是新野歪子人,说他去过这个妮儿的家,后来唐XX没看中不愿意,冉某说不愿意了手里还有头,要再介绍一个,然后就打电话,一会又来了一个妮儿,我某看这个妮儿是个小媳妇,就都有些不愿意,我某子没有主心骨,当时也没说哈,后来在一块吃了饭,我某子还给了这个妮儿200元见面礼,吃完饭他们还一起去了唐家,后来我某子专门打听她娘家人,听她娘家人说冉某是个专门放鸽子的,经常领着女的到处骗,说他手里妮儿们多得很,我某就不再说这个事了,翟XX和王XX都认识后来来的妮儿,他们之间很熟,翟XX见那个妮儿就说你又才买了个新袄。

证明:自己侄子被骗婚的事实。

3、证人证言

⑴证人翟XX的证言。

今年阴历正月的一天,王XX让我某丁庄一家姓唐的说对象,我某冉某打电话,他说手里有个闺女,和她妮儿是同事,第二天,我某王XX、唐家的人去见面,唐家对冉某领的胖妮儿不满意,冉某河南某她妈出去了,接着我某跟着出去,冉某对男方他妈说:”这个不满意算了,你们条件好我某有好的,我某有个闺女哩。”跟着冉某就给他闺女(黄XX)打电话,过了没多大一会,他闺女来了,我某在一块吃的饭,吃完饭冉某说跟他女儿到丁庄去看看,下午我某就一块去了唐家,刚开始在堂屋喝茶,后来冉某让他女儿和唐家的娃上楼去拍话,两人就上二楼去拍了一个小时左右回来,冉某和他女儿又上楼去了,我某跟着上去,问冉某是咋回事,冉某说:“杜庄那家也过不成,这家房子盖的怪好,不中说给这家。”我某:“那得喊老某上来问问。”我某王XX喊上来,把这个意思给他说了,接着冉某也说了,王XX说:“这可不中,咱不能干这号事。”因为王XX拦的死,这件事也没下文了。

证明:自己帮冉某干闺女介绍相亲时,冉某索要钱的事实。

⑵证人王XX的证言。

大概在2011年正月底,翟XX说老某手里有个胖妮儿(王某甲),让我某绍个人家,我某他介绍给了逵营丁庄唐XX的儿子,我、翟XX、老某、还有那个小胖妮儿(王某甲)、唐玉如家人在一块见了面,唐家看不上王某甲,中午吃饭时冉某就把黄XX叫来,看唐家能不能相中,吃过饭,老某让王某甲一个人回去,其余的人到了丁庄唐家,我某在楼下拍话,黄XX和唐玉如儿子上楼去去了,过有个把小时,黄XX和唐玉如的儿子下来,表示没意见,都愿意。接着、黄XX、翟XX、冉某一块出去到二楼的楼梯处商量事,后来翟XX把我某上去,翟XX说娃和妮儿拍得好,两人都愿意,问我某么办,我某这事不中,咱们俩把这妮儿都说到杜庄结婚了,现在又这样办,那不是标准的指婚骗钱,冉某说这妮儿和这娃满意的很,问我某办,我某是不同意,冉某和翟XX看我某决反对,就没再说啥下楼去了,唐XX老某给了黄x元见面礼,这事没成。

证明:冉某在明知王某甲、黄XX已婚的情况下又将其介绍给他人的事实。

⑶证人黄XX的供述

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冉某打电话让我某吃饭,是在赵营收费站南某吃的,当时有老某、老某、冉某、王某甲、唐XX和他妈、他叔,吃完饭,冉某让我某着去唐家,我某后发现和许XX家近的很,我某时就不愿意,当时冉某说这家女的姓冉某有事,在哪家见面后,几个人都说让我某唐XX去楼上拍话,走时,唐XX妈给了我200元见面礼,到家后冉某就要走了。

证明:冉某和黄XX骗钱的事实。

四、2011年2月份,冉某伙同王某甲事先预谋后,由冉某、翟XX等人做媒,将王某甲介绍给南某市X村的李波,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冉某以订婚“见面礼”、“订婚钱”“媒人红包”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7600元。案发后,冉某、王某甲等人退还被害人5100元。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冉某的供述

2011年阳历3月份,翟XX说有个李XX说瓦店崔营有个头说给王某甲,见面时有我、翟XX、王XX、李XX,见面后双方都同意,就去了男方家里,本来说隔三天订婚,后来第二天翟XX给我某电话说当天订婚,他说是李XX让提前订婚的,订婚时王某甲说要6000块,我某3000块算了,将来结婚再拿30000元,后来男方给了王某甲3000元钱,并给王XX、翟XX、李XX和我某人1000元的红包,这个是李XX提出的,我某时拦着男方说别出红包,要不每人先出500块,后来王XX不依,非要1000元,当时我某王某甲让我某朋友韩XX假扮王某乙姨,韩XX了说这家条件行,我某意,男方还给她400元红包,订完婚,媒人们都说让王某甲住下,过后一块去打工,五一回来结婚,如果不结婚,1000元钱全退,王某甲在那家住了三天就跑了。

证明:自己将王某甲介绍给他人结婚后,再次将王某甲介绍给他人结婚的事实。

②被告人王某乙供述

我某史XX结婚没多久,冉某又给我某绍了一个,媒人有冉某和李X庄上的一个人,这个没成。又停了一段,冉某、翟XX、王XX、李X的大伯(李XX)把我某绍了李X,前一天见了面,给了我200元见面礼,本来说四天后订婚,但是第二天冉某非让订婚,在去李X家的路上,冉某说:“你在史庄过,以后以史庄为中心,我某领着你给你介绍家。”当天韩XX也去了,冒充我某,冉某让男方给我4000元,每个媒人每人1000元,后来男方给了我3900元,当天冉某让我某在男方家,停两天和李X出去打工,住了三天后我某去南某走散了,我某回到了史XX家,后来李波们家不依要钱,我某退了2000元。

李X家我某了3000元彩礼,住了三天后,我某走了。后被李家及媒人追着不放,我某了2000元钱。

证明:冉某安排自己相亲问他人要钱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X的证言。

给我某绍对象的媒人一共四个,有我某伯李XX,王XX、翟XX和冉某(他介绍自己叫冉某),今年农历正月29在瓦店街见面,王某甲说自己家是新野县X镇的,在南某棉纺厂上班,中午在我某家吃饭,我某给了王某甲200元“见面礼”,当天说好农历二月初二“过定”,可第二天上午十一点左右,王某甲、四个媒人还有王某乙姨一块到我某,中午在我某吃饭,一点多钟时,王某乙姨说要去上班要走,我某给了她400元的红包,给他们坐的面包车100元红包,还给了李XX老某100元红包,她姨走后,我某开始商量钱的事,说好四个媒人每人1000元,给那个妮儿3000元,2011年五一结婚,到时再拿30000元,所有关于钱的事都是老某说的,后来把钱给了以后他们就走了,王某甲在我某家住了两天,这两天老某把门关着在我某住的屋里乱翻。

2011年农历2月2,我某定的是2月初3一块出去打工,王某甲说她身份证在南某的一个超市押着,我某俩一起去拿,在汽车南某下车后,我某了趟厕所出来后就找不到王某甲了,我某李XX联系,上午十一点左右李XX领着姓翟XX和冉某一块在南某路口见我,冉某给王某甲打电话找到王某甲,说好先一块回去,冉某和翟XX骑摩托先走,我、李XX、王某甲准备坐四路X路口再换车回去,我某一起上了四路车,车快开时王某甲跳下车跑了,我某再也联系不上她了,后来李XX对冉某说这事不敢管了,不依冉某,冉某没办法退了4400元,后来我某要回来700元钱,一共损失2700元。

这个事冉某在中间起关键作用,李XX是出于好心,并不知情,王XX、翟XX和王某甲就不认识,定亲时要多少钱,给媒人多少钱都是冉某说的。

证明:自己被骗婚的事实。

(2)被害人余XX的证言。

所说内容与李X叙述的基本一致。余XX还证实:所有提出要钱的事都是冉某和翟XX提出的,第二天这几个媒人和那个妮儿,那个妮儿的姨到俺们家,中午吃完饭后,冉某和翟XX就提出要“定钱”和媒人钱,翟XX把我某到一边说这个妮儿要和老某的闺女一起出门打工,错过这个机会就没机会了,意思是让我某赶紧拿钱,冉某和翟XX还提出让我某给这个妮儿的姨拿600元钱,我某手里没这么多,李XX说拿400算了,就给了400,我某按以前说的给那妮3千元,每个媒人1000元,我某一共给他7800元。(200元系给他们坐的面包车100元红包,还给了李更详老某100元红包,)订完婚,那个妮儿在我某住了几天,但这个妮儿就是不说自己的大名,也说不清自己是什么地方的,到初二早上说要去南某拿身份证,结果就跑了。

订婚时我某都有父母,这个妮儿订婚为啥不让父母来,老某、老某说这个事要是她父母知道,订婚都得问你们要五万。

证明:自己儿子被骗婚的事实。

3、证人证言

⑴证人翟XX的证言。

冉某说有个胖妮儿(王某甲)和他女儿一起干活,说胖妮儿的父母好得很,把胖妮儿的婚事托付给他了,让我某她说个头,今年阴历正月左右,王XX说崔营一家姓李的想找家,我某冉某联系,把胖妮儿介绍给了这家,第二天冉某带着胖妮儿和男方见了面,男方也有一个姓李的媒人(李XX)在办这事,见面后都满意,互相留了电话,后来男方打胖妮儿的电话没人接,姓李的媒人打电话问冉某是咋回事,第二天上午冉某、胖妮儿和冉某的老某都过来了,到男方家坐那喝茶,冉某把我某王XX叫出去说:“一会你们就说和我某块的女的是胖妮儿的姨。”我某都同意了,后来我某和男方在一起说这事,冉某说“要是双方都同意了今天就定下来,定物一拿闺女就不走了,就给你们留着了。”男方同意了,冉某说:“每个媒人1000元,我1000元,给妮儿2000元,妮儿她姨400元,然后两个娃出去打工,五一回来再拿20000元结婚,过不成就退钱。”男方把钱掏后,胖妮儿当天就住在男方家,住了三天后不知道咋回事在南某找不到胖妮儿了,费了很大周某冉某把胖妮儿送回来,男方说啥也不愿意了让退钱,男方逼得厉害,冉某退了300元,胖妮儿退了2000元,我某了800元。

证明:自己帮冉某干闺女介绍相亲时,冉某索要钱的事实。

⑵证人王XX的证言。

大概在2011年正月底我、翟XX、冉某把王某甲介绍给了李波,见面时,李家给了我某四个媒人每人1000元的红包,给了王某甲3000元过定钱,给了老某媳妇(王某甲喊姨)400元的红包,本来说过李波和王某甲先出去打工,随后再结婚,后来王某甲始终拿不出身份证,并且一会说自己是歪子的,一会说是英庄的,李家起了疑心,最后这事也没成,叫王某甲退了2000元,我某四个媒人每人退800元,这是算了了。

证明:冉某招呼王某甲婚事的事实。

⑶证人李XX的证言。

通过翟XX、王XX、冉某将王某甲介绍给李X的经过,与王XX、李X、余XX所讲内容基本一致,李XX还证明:向李家要王某乙见面礼,给媒人封子钱的事都是冉某提出要的,这个妮儿在李家住了几天就跑了,只有冉某能喊回来,我某觉得他们是结伙骗人的,后来这事没成。

证明:冉某要钱的事实。

另查明,2011年6月7日,经南某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甲为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身份证明

证明:冉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许XX、许XX、李X等人辨认笔录

证明:许XX、许XX、李X等人辨认骗婚人是冉某、王某甲。

3、收条

证实;在2011年5月25日许XX的父亲许银五收到黄XX退还的现金35000元。

4、南某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5、结婚登记审查表两份

证实;冉某与黄XX在200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在2010年12月1日离婚。

6、黄XX提供的照片五张,辨认笔录、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某、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冉某参与诈骗的数额巨大、王某甲参与诈骗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冉某参与诈骗的事实和数额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印证,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其庭审中供述王某甲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本院已告知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可待落实真伪后再行处理。针对被害人史XX、许XX的诈骗行为,虽然王某甲和黄XX与二被害人举办仪式,但结合其事前、事后的相关行为,仍掩盖不了其主观和客观通过介绍婚姻诈骗钱财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辩称此两项指控不构成诈骗罪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部分涉案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利用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参与诈骗的部分款项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2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冉某、王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史松永31800元、唐x元、李波2500元;被告人冉某退赔许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玉明

审判员李鹏鲲

审判员谢文军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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