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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冯长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孟凡吾、喻露参加评议,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泽芝、被告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感情很差,主要是双方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对我辱骂,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撕打,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于2009年9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台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完全不是事实,是想达到离婚目的。我与原告从相识至结婚二十多年了,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虽婚后家庭经济状况不很好,困难时期已走过来了,双方生活得很正常,尤其是在公婆的关爱呵护下,家庭生活很美满。原告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感情很差,主要是双方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经常我诀骂被告“纯属颠倒黑白,编造谎言,这些谎言其事实正如原告自己,生活中我及家人对原告百依百顺,吃、喝不让其着急,打工所挣得的收入都给原告掌管和支配,甚至其把打工钱用于赌博,并非夫妻无共同语言,无法生活。现原告坚持与我离婚,主要是其思想发生变化等原因所致,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6年12月在固始县X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很好,并于农历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名姚某;农历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姚某。婚后前期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干家务、农活等,付出较多的努力。双方有事相互商量,互敬互爱。在双方打工后期,双方产生矛盾,互不信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吵打。于2009年9月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日渐疏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建立幸福和谐的美好家庭,相互珍惜夫妻婚后建立起的感情,对家庭、配偶、老人和子女要有责任感。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子女。分居时间较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台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长干

审判员孟凡吾

审判员喻露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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