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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街X号金鼎丽苑。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中实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中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澜,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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