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街X号金鼎丽苑。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中实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中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澜,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