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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曾用名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庭审查明,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程某在“阿龙”处购买麻古约30余克、冰毒约10余克用于自己吸食。2011年9月19日上午,经王X联系,被告人程某伙同王X开着一辆灰色东风景逸无牌轿车,准备到河南某镇平县购买毒品,当行驶到南某市迎宾大道南某大桥东头时,被南某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民警拦截,后发现轿车内一个铁盒装有大量红色药丸和白色结晶体。经鉴定,红色药丸为麻姑,共计24.64克;白色结晶体为冰毒,共计5.86克。查获的物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证言、物证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书、称重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某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文军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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