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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经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85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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