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与左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颖,该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刘某书,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左某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兢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4日,左某起诉在留坝县法院的一起标的82880元的民间借贷诉讼案,委托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颖代为诉讼,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左某向兢业律师事务所先行支付1000元代理费,结案后按执行标的数给该所补交5%代理费、给代理律师个人补交5%其他费用。兢业律师事务所遂收取了左某代理费1000元、律师差旅费500元。经过诉讼,左某共获取6万元执行款。后兢业律师事务所以左某未补交代理费为由,向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清偿代理费6000元。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左某支付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费6000元(核减已付的1500元,实际支付4500元)。宣判后,兢业律师事务所以不应结除已付费用、左某以应按律师代理执行取得的4万元计费并结除已付费用为由,双方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左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500元。

二、上诉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双方各承担25元,兢业律师事务所、左某可持据由本院退还各自预交的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赵祥森

代理审判员王永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胡某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