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颖,该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刘某书,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左某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兢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4日,左某起诉在留坝县法院的一起标的82880元的民间借贷诉讼案,委托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颖代为诉讼,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左某向兢业律师事务所先行支付1000元代理费,结案后按执行标的数给该所补交5%代理费、给代理律师个人补交5%其他费用。兢业律师事务所遂收取了左某代理费1000元、律师差旅费500元。经过诉讼,左某共获取6万元执行款。后兢业律师事务所以左某未补交代理费为由,向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清偿代理费6000元。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左某支付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费6000元(核减已付的1500元,实际支付4500元)。宣判后,兢业律师事务所以不应结除已付费用、左某以应按律师代理执行取得的4万元计费并结除已付费用为由,双方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左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500元。
二、上诉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双方各承担25元,兢业律师事务所、左某可持据由本院退还各自预交的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赵祥森
代理审判员王永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胡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