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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与被上诉人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4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男,55岁。

上诉人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瞿某在二审诉讼期间死亡,属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情况与事由,本案二审就实体部分无法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远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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