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生辉,石门县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吕军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随被告杨某生活,原告邵某负担抚养费5000元,于2012年3月7日给付(已当庭给付);
三、原告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军锋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