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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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

被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彭义锋,湖南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南某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吵闹不休,被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没有家庭责任感,平时有打牌赌博恶习,原告多次与被告理论,还遭被告斥责。原告的忍让被被告视为软弱可欺,双方只要一争吵,被告就对原告拳脚相加。无奈之下,原告于2001年离家出走,靠打工维持生计。此后,原、被告分居长达十年之久。婚姻期间,双方既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也没有子女。名存实亡的婚姻,给原告带来的是无尽的痛苦。2010年12月1日,原告只好将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诉之于隆回县人民法院,以求解脱痛苦。2011年4月,原告收到隆回县人民法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不准某离婚的判决书。此后,原告只好仍外出打工。原、被告感情继续恶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决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准某、被告离婚;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于1999年结婚属实,结婚后曾发生过争执,但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二、导某、被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是原告嫌弃被告家庭困难并且原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4月1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小孩。2001年,原告外出打工,两人聚少离多,有过分居。原告于2010年12月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隆回县人民法院以(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某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没有好转,仍然持续分居至今。另查明:原告的嫁妆有衣柜一个、高矮组合柜各一套、火桶一个、四方桌椅一套、书柜一张、碗柜一个、书桌一张、洗脸架一个、被子四床、木沙发一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汪某自愿将嫁妆全部赠送给被告谭某所有;

三原告汪某一次性补偿被告谭某经济帮助款4000元整(此款已当庭兑现);

四、其他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南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魏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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