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系秦某之妻),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上诉人秦某、韩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甲、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某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韩某委托代理人杨峰、被上诉人常某甲委托代理人郭某、常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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