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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宋某、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瑞金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汉族,务工。

委托代理人宋某耀,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

被告赣州市X路管理局瑞金分局。

地址:瑞金市X镇X路X号,法定代表人:邱小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展红,瑞金象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赣州市X路管理局瑞金分局路政科科长。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宋某、赣州市X路管理局瑞金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春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事故损失9616.41元。

本案主要事实:2011年7月X号凌晨3点多钟,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从石门石灰厂下班回家(由瑞金往于都方向),途经瑞金市X乡X路段时,因被告宋某堆积在323国道上的碎石和泥石,原告的电动车压碎石行驶时侧滑摔倒,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原告受伤后,在会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3336、41元。出院后,原告找被告宋某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616.4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某赔偿原告许某药费2000元,于签协议时付清;

二、被告赣州市X路管理局瑞金分局补偿原告许某损失1300元,于签协议时付清;

三、原告许某放弃其余赔偿请求6316.41元;

四、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卢春来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许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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