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武某买卖合同一案的(2011)白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执行款18500元,该案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白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景军民
审判员石孟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