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某城、男、1962年10月9日、汉某、村民。
被告郭永锋、男、1971年12月25日、汉某、村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窦某与郭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永峰欠窦某砖款40000元,欠现金30000元,共计70000元。
二、窦某自愿承包郭永锋的下徐牛场,承包时间15年,土地面积约15亩,四周某围墙为准,承包额为70000元整。
三、郭永峰自愿用承包款折抵窦某70000元欠款,原、被告经济手续结清。
别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及时生效。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井宏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