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XX,男,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郑XX与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郑XX标的款5000.00元,并应负担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一次性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标的款5000.00元,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当场收到了被执行人给付的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二O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徐孔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