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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XX,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倪某,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倪某在原告江XX开办的门市部多次购买汽车轮胎,共欠价款5500元,现原告江XX要求被告倪某立即清偿轮胎价款5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倪某在2012年3月20日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江XX价款5500元整。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倪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宏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孔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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