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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王某丁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又名王某乙娃、王某根,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水红柱,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告王某丁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5月,与王某丁签订建房协议,完工后楼房出现多处质量问题,请求王某丁赔偿修理费用x.92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份,以证明楼房有混凝土板带上方砌筑墙体、墙体裂缝、屋顶及卫生间漏水等多处质量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2、栾川县鸾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一份,以证明修复费用为x.92元。

被告辩称,根据合作建房协议,楼房共有10套住室,其中7套归王某丁所有,3套归王某丙等人所有,王某丙等人无权对王某丁所有的房屋主张权利。个别地方出现渗水质量问题未处理,是因王某拒付工程款,并扣留x元质保金,使王某丁无力修缮,要求退还质保金。王某根提供的图纸设计不合理,施工至第二层时,应其要求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了部分变更,虽然将一面3.5m长的墙体砌筑在混凝土板带,但混凝土板带足以承重,投入使用近五年没有出现问题即可证明,如确需加固,也应由王某根承担责任。另外有两面墙体砌筑在混凝土板带上,是王某根和住户提出要改一个小阳台导致,没有计入王某丁所得工程款,如不符合安全条件,除东套王某根家之外的可以拆除。另外,王某根不经验收擅自装修入住,从这个角度讲,对质量问题王某丁也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王某根出具收据1份,以证明其收取王某丁x元质保金,应予退还。

2、建房协议1份,以证明王某丁是按协议履行建筑义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如下质证意见:

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报告书和鸾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有异议,王某丁与王某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标准,王某丁是按栾川地区通用建筑方法施工,楼顶渗水、墙体裂缝是正常现象,墙体砌在板带上,是王某根指示改变设计图纸所致,王某丁不承担责任。按合同约定王某丁有7套住室产权,王某根无权鉴定王某丁的房屋。

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如下质证意见:

x元质保金属实,如房屋无质量问题可以退回。对建房协议无异议,该协议虽无详细约定质量条款,但国家规定有行业标准,王某丁应按国家标准施工。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但未重新申请鉴定或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亦予采信。

依照采信的证据和双方诉辩理由,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5年5月1日,王某丁和王某甲、王某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王某根提供图纸和土地,王某丁投资施工,共设计五层十套住房,第一层和第二层一套归王某根所有,其余归王某丁所有。收回成本后,售房余款王某丁占三分之二,王某根占三分之一。竣工后王某丁联系销售五套房子。2006年3月,王某根未经验收装修入住。2007年5月,王某丁向本院起诉,请求王某甲、王某根给付工程款,本院以(2007)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甲、王某根给付王某丁工程款x.5元。另查明王某根收取王某丁质保金x元。2009年5月,王某根、王某甲、王某丙向本院起诉,请求王某丁给付修缮费用、赔偿损失x.92元。

根据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报告书和栾川县鸾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王某根和王某丁合建房屋修缮费用x.92元,其中厨房、卫生间及屋面的渗漏修复造价x.52元;底层墙体裂缝修复造价4003.58元;墙下板带加固修复造价x.82元。

本院认为,根据王某丁与王某甲、王某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施工人王某丁应保证楼房质量,经检测楼房有多处质量问题,王某丁属违约行为,应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其中厨房、洗脸间卫生间及楼房屋面(采用柔性和钢性可行人屋面)的渗漏修复工程造价x.52元;底层墙体裂缝修复造价4003.58元。还有三面墙体砌筑于混凝土板带上,位于东套卧室和西套厨房内的二面墙(长度为3.8米和3.4米),属改变原设计图纸,将大房间改造成一个小房间和一个小阳台,已威胁房屋安全,消除危险的方法应以实用、经济、不影响使用功能为标准,根据现状以拆除为宜,但这两面墙是王某丁在施工中添加,竣工后附属于一套完整住房交付购买方,对王某丁联系的购买方而言,其价值融入整套住房,故拆除后,应当用其它轻型墙体材料代替。位于东套王某根家中的一面墙,未计入施工成本,拆除后由王某根另筑轻型墙体。位于西套内邻近卧室的一面长3.5米墙体属主体承重墙,系整栋楼房有机组成部分,应予加固。王某丁辩称改变原设计图纸加砌三道墙,是受王某根指示和住户需要所为,即使此情节属实,作为施工方,建筑知识远远优于王某根和住户,应在保证楼房整体安全时施工,王某丁以此免责,本院不予采信。王某丁又辩称按合作建房协议,整栋楼共10套房屋,7套归王某丁所有,3套归王某根所有,其无权对王某丁的7套房屋提出请求,另外王某根未经验收装修入住,王某丁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因墙体属共有,某一处出现质量问题,会影响整栋楼安全,还有即使未经验收入住,施工方也应对主体工程质量负责,故以此理由抗辩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丁应负责其与王某甲、王某根合建楼房中第2至X层的卫生间和洗脸间、西套第X层厨房、楼房屋面的防水渗露、以及底屋墙体裂缝修复施工工程。

二、王某丁应负责实施西套2至X楼住房内邻近卧室的墙下板带(长3.5米)加固工程。

上述义务王某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20日内施工完毕,否则,应于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王某甲、王某根、王某丙x.2元,由该三人组织施工(其中第一条工程总造价x.1元,第二条加固工程造价x.10元)。

三、王某甲、王某根、王某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负责与买方住户协商后,向王某丁提供铝合金(或塑钢)玻璃组合隔断或轻钢龙骨隔断的用材(限国产,栾川县市场能买到)和样式标准(如王某丁能与住户协商一致,则优先适用王某丁协商标准)。该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100日内,王某丁应将2至X楼西套内邻近厨房砌于板带上的墙体拆除和东套内邻近卧室砌于板带上的墙体拆除,并按前述标准施工完毕(含施工后装修恢复。王某丁不负责王某根家住室另筑墙体工程),废渣一并运出。逾期王某丁应给付王某甲、王某根、王某丙x.72元,由该三人组织施工。

四、前三条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10日内,王某甲、王某根、王某丙应将质保金x元退还王某丁。

五、驳回王某甲、王某根、王某丙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755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被告负担8250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革委

审判员李鸿洲

审判员张晓辉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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